德意志帝国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第一章联邦及各邦第一条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
国权出自人民
第二条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
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联邦法律接受,使归入于联邦版图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1.外交
2.殖民制度
3.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5.货币制度
6.关税制度,关税及贸易区域之划一,以及货物流通之自由
7.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
第七条联邦对于下列各项,有立法权:1.民法
3.诉讼法及刑罚执行,及官署间之互助法
4.护照制度及外事警察
5.救贫制度及游民之救护
6.出版、结社、集会制度
7.人口政策、孕妇、婴儿、幼童及青年之保护
8.公众卫生制度,兽医制度及对于植物之病害及摧残之保护
9.劳工法,工人及佣工之保险与职业介绍
10.全国职业代表机关之设立
11.军职人员及其家属之保护
12.公用征收法
13.天然宝藏,经济企业之社会化,及公共经济货物之生产、供给、分配、定价,与其按照集体主义之组织
14.商业,度量衡制度,发行纸币,及银行与交易所制度
15.饮食品,享乐品及日用必需品之交易
16.营业法及矿业法
17.保险制度
18.航海法,大海及沿海之渔业法
19.铁路,内河航业,陆上水上空中自动机交通,及关于国防道路之建筑
20.戏院及电影制度
第八条联邦除上述之立法权外,对于租税以及其他之全部或一部为充实国库而取得之收入,有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