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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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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2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职业学校(院):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国家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的管理,规范“双证制”教育、培训行为,提高“双证制”教育、培训质量,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开展“双证制”教育及培训的实际,在原四川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制定的《四川省职业院校建设类专业“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27日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川—1—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以下简称“双证制”)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双证制”教育、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监督、指导。“双证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下简称“省培考办”)承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双证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工作的初审、管理、考试组织工作。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类专业学生“双证制”教育工作的申报、管理、考试、颁发证书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第二章“双证制”的申报第五条开设有建设类专业且有权核发建设类专业学历文凭的学校,均可申请实施开展“双证制”工作。第六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九月。第七条“双证制”申报材料:1、学校提出书面申请;2、学校建设类专业情况介绍(附相关专业教学计划);3、填报《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申报表》(见附表1);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建设类专业设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6、物价部门颁发的短期培训收费许可证原件(复印件);7、四川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原件(复印件);8、四川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第八条开展“双证制”的学校设置标准:1、学校校舍、基本教学条件、教学试验、检测设施、设备以及实训场地,—2—必须保证学历教育和“双证制”培训的需要。2、有专门负责“双证制”管理的内设机构。3、有连续招生能力,每个专业在校生人数不少于200人。4、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人数的2/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同时持有四川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实训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技术技能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担任,按每100名学生2-3名配备(无校内实训场地的可不配备专职实训指导教师)。考评员按每100名学生2名配备。5、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工种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建筑工程实训设备及工位最低配置标准见附表2。无实训场地的,由当地“双证制”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完成实训工作。第九条“双证制”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省属学校申报材料直接报四川省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市(州)所属学校申报材料报市(州)“双证制”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3、省培考办组织专家考查及综合评审;4、报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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