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法规分类号】E111037200201【标题】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6
14【实施日期】1996
1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房地产【文号】【题注】(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