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4]33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巩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要求,落实责任,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现将《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现有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研究,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1、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2、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1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安全工作规定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4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1: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2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安排
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在学校得以实现,预防学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准确掌握职责范围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安全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部门)责任制,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保障体系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学校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