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教〔2010〕93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人事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条件评选范围: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1文件工读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含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评选条件:除继续按照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规定执行外,申报评选特级教师的人选,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不再执行破格评选特级教师的有关规定
二、评选推荐名额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拟评选40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地在推荐名额分配上,要注意统筹兼顾不同类型的学校,对农村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民办学校均应安排推荐名额;推荐人选主要在中小学第一线教师中产生,中小学正副校长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所占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市、州上报推荐人选的25%以内(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副校长原则上不计算在内)
为确保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质量,各市、州可在下达的推荐指标基础上,增报不超过10%的推荐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