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02月06日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字体:】发邮件推荐给朋友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3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矿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分类细目为准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核算土地补偿费及土地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