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6号)和国家、省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检查验收目的通过组织开展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确保转移促增收目标的实现;把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直接受益;严格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对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培训工作的落实。二、检查验收内容检查对象包括培训单位和项目实施县。重点检查培训单位完成示范性培训任务的情况,同时检查项目实施县贯彻落实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基地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招标办法、培训券管理办法等情况。1、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重点。是否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落实法人责任制;是否建立落实公示制度;是否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或培训实施方案;是否有开展技能培训所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是否制定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专业教学计划;是否有符合岗位培训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并做到学员人手一套;是否有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建立指导就业机构或落实专门就业指导人员;是否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是否建立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是否开展就业跟踪服务;是否建立月报制度,并按时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等。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以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为依据。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见附表1。2、对项目实施县的检查验收重点。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办公室;是否建立落实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是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基地认定并挂牌是否对培训任务进行公开招标;是否推行“第一节课”制度;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县财政是否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县财政是否按规定安排项目工作经费;是否建立落实公示制度;是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对培训单位开展有效的督促检查工作;是否建立月报制度,并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等。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见附表2。三、检查验收方法以检查验收标准为依据,采取县级检查验收、市级核查和省级整体验收三种方式。县级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对培训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并按规定组织检查验收;市级核查的重点是对项目县和培训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整体验收的重点是对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项目县进行全面验收。1、县级检查验收。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每个培训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操作程序为:(1)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班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完成后两周内,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2)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到培训单位检查验收申请后两周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3)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两周内,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外公示检查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出具正式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结束后,培训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2、市级核查。由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县和培训单位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工作一般采取随机抽查、进村入户、跟踪调查和暗访等办法,由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组织和专家开展。3、省级整体验收。项目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于12月底前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在次年1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3月底前将全省检查验收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查。省级整体验收可委托市、州阳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