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6号)和国家、省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验收目的通过组织开展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确保转移促增收目标的实现;把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直接受益;严格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对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培训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验收内容检查对象包括培训单位和项目实施县
重点检查培训单位完成示范性培训任务的情况,同时检查项目实施县贯彻落实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基地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招标办法、培训券管理办法等情况
1、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重点
是否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落实法人责任制;是否建立落实公示制度;是否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或培训实施方案;是否有开展技能培训所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是否制定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专业教学计划;是否有符合岗位培训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并做到学员人手一套;是否有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建立指导就业机构或落实专门就业指导人员;是否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是否建立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是否开展就业跟踪服务;是否建立月报制度,并按时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等
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以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为依据
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见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