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不涉及单位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业务
2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法人机构应落实专人进行账户管理,负责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并建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八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办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的人员原则上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但被授权人必须是开户单位的员工,严禁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