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地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4月3日)川教基〔1992〕20号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新生开始施行。一九九一年以前入学的高中学生仍执行原四川省教育厅制发的《四川省全日制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草案)和《四川省全日制中学学生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草案)。学生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除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外,其余证书、资料、表册等由各地印制。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附件:一、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略)三、四川省普通高中转学证明(略)四、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略)五、四川省普通高中休学证明(略)六、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略)七、四川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略)八、四川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略)九、四川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成绩考核、升级、留级、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籍资料、学生档案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人学第三条凡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的高中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奉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六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不按期到校报名注册,在开学后两周内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招收学校的学籍。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再给予学籍。第五条普通高中各年级统一以毕业年份命名。如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新生第三班,应写为高九四级三班。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第四章转学借读第七条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持变动后的户口簿(户口证明)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学生持原校开具的转学证明、户口簿(户口证明)或有关证明和转学联系表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未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而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的学生。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安排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更不得以此为由向转学的学生的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确有困难时,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况另行安排。第九条省重点中学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只接收来自省重点中学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第十条转学的学生一般应于开学后一周内到转入学校办好入学手续,其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在开学后四周内移交转入学校。第十一条学生因父母双方在国外、边防工作、或支援外地建设,或从事野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等,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并持借读地暂住户口向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借读地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