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中式供水第三节二次供水第四节现制现售水第三章应急处置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六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对社会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