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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发〔2008〕247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贯彻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精神,现就我省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在审核公示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审核有据、把关严格、及时审结。二、各执收单位(机构)申报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内容时,应认真填写《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并附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财政厅收费(价格)文件依据。《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见附件。省级行政机关或直属单位直接收取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其他执收机构,向收费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申报。涉企价格的执收机构与批准的物价部门在同一市区的,向批准的物价部门申报;执行机构所在地与批准的物价部门不在同一市区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报。三、各执收单位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内容的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底前。因收费(价格)政策调整,公示内容须变更的,在收到执行文件后1月内申报。四、核准后的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由审核单位加盖公章,并制作公示通知书一式叁件。一件由审核单位存档(由物价、财政共同审核的,审核单位存档件制作双份,由物价、财政分别存档),一件由申请单位存档,一件为公示件。《涉企收费(价格)公示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在年度公示审核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即每年3月底前),对公示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文字材料和公示内容(汇总成册)。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收费年度审验和日常价格监督检查深2入推进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透明度。附件:1.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2.涉企收费(价格)公示通知书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物价涉企Δ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监察厅。3—————————————————————————四川省物价局2008年12月17印发—————————————————————————4附件一: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申请单位(机构):申请日期:年月日收费(价格)项目计价单位标准收费(价格)依据执收范围收费(价格)性质填表说明:1、收费(价格)依据必须注明最高批准机关和转发机关名称及文号。2、执收范围应注明收取范围或禁止收取的范围。53、收费(价格)性质是指:行政事业性、服务性。6附件二:涉企收费(价格)公示通知书(申请单位):根据《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我们对你单位申请的有关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将公示内容通知你单位,有效期为一年。应集中公式的请将公示件及时送达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你单位公示的应在《办法》规定时间内完成公示(或更新公示)。审核单位盖章年月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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