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修正,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技术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