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1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
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