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和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成都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城(市、区)镇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
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115㎜×53)每块㎜0
第六条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
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