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2/6(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