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解释与认定程序一、基本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与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本人与配偶没有违反过相关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本人与本配偶曾经生育过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之间(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1、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双方不予奖励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的轮换工(即子女顶替父母参加工作,其父母户口返迁回农村的)户口反迁为逐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3、户口在农村但其领取退休金的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户口未确定),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24、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分别由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1、1979年1月1日以前共存子女不超过2个,子女出生间隔无年限要求
2、1979年1月1日至1980年8月31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委[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但子女出生需间隔3年
3、1980年9月1日至1987年7月4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的规定,提倡生育1个子女、生育2孩的需持有准生证(第1个孩子为病残的;离异后再婚的;抱养后怀孕又生育的;归国华侨)
4、1987年7月5日至今,按地区类别执行,照顾生育2孩的需间隔4年
5、夫妻第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一下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