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解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X-11-12导语:最近的疫苗事件让大家对于疫苗管理条例格外关注,下面我整理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这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经202X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自202X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三条
下文主要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一、背景:疫苗《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二、药品零售业与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将于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经营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景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