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ABGZ—MK—01—2017-0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二O一七年五月20引言申请人(持证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安全标志管理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符合安标备案技术文件要求,并与安标检验样品一致
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标志工厂评审的依据之一
本规则中的工厂指安标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最终装配、出厂检验的场所
2主体资格(★)2
1生产合法性a)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b)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c)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2生产场所应有产品生产所需的固定场所,并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房产或土地证、租赁合同、无偿使用或划拨使用证明等
3质量管理体系3
1应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3系文件应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实际操作应与文件相符
2应有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制度,并严格落实
a)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b)内部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原材料及外购(外协)件的供应商管理、检验与验收,生产过程和关键工序的控制,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用户反馈意见等;c)管理评审内容应至少包括:近期内审和外审的结果、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获得安全标志产品质量状况、上次管理评审决定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d)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实施纠正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4管理职责4
1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人员负责安全标志相关工作,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职责如何,都应具有以下职责:a)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满足本规则要求;b)确保生产产品符合安标备案技术文件要求,并与安标检验样品一致;c)确保在工商注册信息、生产地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