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城镇燃⽓管理条例》、《市政公⽤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我省⾏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的,适⽤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管道输送,不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是指通过管道向⽤户输配的天然⽓、液化⽯油⽓、⼈⼯煤⽓(煤层⽓)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政府授权的燃⽓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常监管
第四条燃⽓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前,按照燃⽓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项⽬的实施⽅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根据燃⽓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三)经营企业的选择⽅式及具体操作程序;(四)城镇管道燃⽓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五)城镇管道燃⽓服务质量要求;(六)城镇管道燃⽓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实⾏临时接管措施;(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实⾏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实施⽅案评审制度
实施⽅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申请城镇管道燃⽓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