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练习题: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
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
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
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
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
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
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某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