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提高效益,确保招标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境外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应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公司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除保密项目、必须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的项目等无法通过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ES系统)实施操作的特殊项目外,各单位原则上所有招标项目必须通过ES系统实施全流程操作。通过ES系统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其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具有同等效力,应当确保系统中的信息和文档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推进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五条公司推进两级集中采购招标管理体系建设,集团公司2采购共享中心统一组织一级集中采购招标,各单位本部采购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二级集中采购招标。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招标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第六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如根据项目特点需采用招标方式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同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3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可将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多个项目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集中起来,统一实施集中采购招标。采用集中采购招标方式的,应事先在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标的、预估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第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4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其中,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