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
28•【字号】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
28•【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9年4月1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五章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建设第六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机关驻石碌镇
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