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试题及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7、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