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松籽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松籽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松籽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松籽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松籽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由松籽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红松松籽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松籽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松籽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1页共11页第七条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仓库开具的能代表该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松籽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