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密切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执政基础和先进性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规范第一条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行为
禁止违反政治纪律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组织、参加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三)参加非法组织;(四)拒不执行或者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五)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七)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八)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以及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第二条基层党员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禁止借组织人事行为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三)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第1页共4页(四)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六)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七)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