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下同)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下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即自第九十一日起)因首次罹患疾病(续保者无九十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或因生命垂危须抢救的,实行就近医疗原则,待生命体症稳定后转入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疗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医疗各项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一)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1、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45%;2、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6%;3、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30%;4、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4%;5、材料费(释义7)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5%;(二)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按照当地医保规定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后,对被保险人剩余的且符合医保规定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投保人给付剩余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