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市教委[2007]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院、系、班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成立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系(高职学院)和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院助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系、高职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副院长)为组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生代表(包括学生会主席)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代表除学生会主席外,要按各年级学生1%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要按班级学生10%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要提交所在系(院)领导讨论后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1、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2、城乡居民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