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内教发〔2022〕11号)有关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程度的基本标准,也是分析学校教学状况,指导学校、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开展考试命题、报名、考试、阅卷、分数统计、成绩发布等工作
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考点(学校)四级分工管理、逐级负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涵盖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国家课程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3门科目
考试分“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种类型
第二章合格性考试第五条考试对象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一次补考,已合格科目不得再考
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
第六条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