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日期】1993-06-01【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3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我市建设成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及市、区县、街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三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和本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第六条对垃圾处理场、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应合理计价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七条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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