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二号【发布日期】2002-12-19【生效日期】2003-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第六条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市节水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