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112号【发布日期】2004-12-10【生效日期】2004-12-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批准被征用土地的人员(简称被征地农民)
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分别划分为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参保人员;(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四条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应当办理农转非手续,统一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障
保障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保障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提出,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分类保障,分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征地补偿费和政府补贴
第六条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组成
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