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新闻日期:2011-12-15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符合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加速现代服务业聚集,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商业商贸、中介服务以及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辅助性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本办法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以其当年度对中心商务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四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按注册资本享受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分3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第五条已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与中心商务区管委会签订双方有关约定的协议书
第六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在中心商务区登记注册,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认定标准为:(一)企业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本市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本市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企业总部
(二)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