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座落在我市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申请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三)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四)基本教学场地在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教学、实习实验及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能同时供30人使用的实习工位;(六)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七)专业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