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津统〔2011〕41号能源统计是反映能源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基础、完善能源计量、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地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更好满足“十二五”期间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能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计量管理人员确认。区县统计机构应成立能源统计机构,配备2-3名专职能源统计人员。能源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从事能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人员还应熟悉本单位业务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了解能源计量工具,掌握能源计量方法。能源统计人员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管理制度,为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二、能源统计计量管理能源计量是指在消耗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验、测试和计算。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基层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计量管理要求,保证量值单位准确可靠。(一)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配齐用好计量器具和设备,保证安全、正常运行。(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关能源数据,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三)建立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四)根据各种能源的形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1.煤和焦炭只允许用称重法计量。2.原油、轻油和其它石油制品,可以用容积法和称重法计量。3.电能计量用电子式、感应式或机电式电能表法计量。4.水、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用流量计法计量。5.液化气用称重法计量。6.能源工艺计量和电能平衡测试可采用温度、密度、粘度、压力、电流、电压、热量、质量等参数来计量。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最终都应折算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相关能源指标所列的计量单位。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基层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卡片、单据等形式,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记载。(一)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的总体要求: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能源经济管理和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二)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应遵循的原则: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符合能源经济管理要求;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等方面的需要。(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主要包括:1.能源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原始记录。如产品验收入库单、能源化验单、产品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等。2.能源购进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购进能源的凭证、本单位的验收入库单等。3.能源领用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如水、电表的查表凭证、领取能源材料的领料单、退料单、材料代用卡等。4.能源调拨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调拨单、出库单、外协拨料单等。5.能源库存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能源盘存表、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四)使用要求: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资料来源有据,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还应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并且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四、能源统计台帐能源统计台帐是基层单位按照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管理与分析工作等需要,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帐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一)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二)能源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能源统计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