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试 行 )1 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关于防范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规定
含石棉材料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3)要求
含多氯联苯物质的设备拆除,应同时满足《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放射性物质法规管理
拆除活动中施工安全、消防、人员人身安全与环境健康风险等的管理,应同时满足《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 号)相关要求
— 2 —3 术语和定义遗留设备:指需要拆除的各类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遗留物料: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品等
残留污染物: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废水等
有毒有害物质: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危险废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
4 管理流程4
1 前期准备拆除活动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在拆除活动施工前,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