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8-26【生效日期】1997-08-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198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8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建筑队及其主管部门、外省市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建筑队,以及使用建筑队的发包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建筑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建筑队对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必须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和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应组织建筑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建设单位应协助、督促承包工程的建筑队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和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四条对建筑队进市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
建筑队须经市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后,方准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
发包单位不得使用无进市许可证的建筑队承建工程
第五条第五条市、区、县的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对建筑队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审查其安全“”资格
建筑队负责人应向资质审查部门填报安全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和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安全资格审批表的格式,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制定
其审查内容:(一)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名单;(二)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三)自带龙门架、脚手架、木工机械等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四)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