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分类名称地震公布机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11-05-20施行日期2011-08-01失效日期--(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