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18日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2007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规范供电用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用电活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供电设施建设、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服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电网调度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供电设施第六条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乡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市规划部门对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涉及城乡电网建设规划的,应当事先征求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