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25号【发布日期】2001-04-10【生效日期】2001-04-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25号二00一年四月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办、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监局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天津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管理;在医疗卫生行业建立竞争机制,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建立公平竞争、有效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二、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逐步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研究管、办分离的途径和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破除部门观念,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全面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负责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卫生技术人员、预防保健等方面的管理及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新的医疗服务业务、新技术和新医疗设备的准入;改革全市卫生监督体制,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卫生违法行为,严格审批医疗广告,加强行风管理,纠正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二)加强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控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以及大型设备的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或共建医疗服务集团。(三)企业经办的医疗机构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实行统筹管理、分类指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医疗机构改革。三、三、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一)按照《天津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卫办〔2000〕643号),对我市医疗机构按照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严格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医疗机构的分类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二)医疗机构改变性质,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四、四、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为逐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在实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实行药品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