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25号【发布日期】2001-04-10【生效日期】2001-04-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25号二00一年四月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办、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监局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天津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管理;在医疗卫生行业建立竞争机制,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建立公平竞争、有效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逐步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研究管、办分离的途径和办法
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破除部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