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6-30【生效日期】200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1994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在城镇举办的集体企业除外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支持集体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第四条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集体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推行股份(金)合作制,提倡由职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合作创办集体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
第六条第六条集体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集体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第七条设立集体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第八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
(一)合并、分立应由集体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章程自主决定,由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