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1第四条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侨眷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确认侨眷身份时,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且仍保持扶养关系的证明
第五条获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鼓励各类学有专长的华侨来本市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服务
对于掌握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