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为使政工职称评定工作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动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政工专业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现重新修订《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取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参评范围和对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的组、宣、办、研究、统战、纪委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以及在保卫、信访、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老干部、人民调解、人民武装、行政监察工作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副职)
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在申报规定受聘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在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确有较大问题者,应暂缓申报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二、评审、聘任原则和专业结构比例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能力、业绩、资历评价量化赋分的办法,把个人、单位、评委评价赋分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评委赋分为申报人能力、业绩、资历最终评价结果
政工专业职评工作实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工专业部门、岗位,进行专业分工
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
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工作,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条件的同时,严格掌握政工专业职务系列与其他专业系列之间、参评单位之间的平衡
对申报人数,实行职数调控管理
高级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30%;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50%
三、申报条件申报政工专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