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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行政处罚(54)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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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行政处罚(54)一、违法行为名称: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4、《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名称: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4、《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三、违法行为名称: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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