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绿色食品发展意见为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洪府厅发〔20XX〕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对绿色食品开发的奖励支持(一)积极宣传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的申报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等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的开发建设
对投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享受税法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促进绿色食品的出口创汇,对于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企业优先给予自营出口权
对凡在区纳税,并经区发展绿色食品办公室受理,新增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区财政每年对新增的品牌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个有机食品品牌奖励6000元,新增1个有机食品产品奖励1200元;每新增1个绿色品牌奖励5000元,新增1个绿色产品奖励1000元;每新增1个无公害生产基地奖励2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品品牌3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800元
(二)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发展
对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基地建设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由区规定的行政性收费,经区农水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政府批准,享受按低限减半收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幅度标准征收
(三)落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开发建设的支持奖励措施
区政府对于开发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基地500亩以上并得到国家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许可使用标志的企业、合作社等,在安排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农业商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