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来证明土地私有化,这是中国经济学的一项发明,周其仁教授没有简单的采用“产权清晰=土地私有化”这个产权经济学中并不存在的公式[[1]],显然比很多人高明了许多,他至少知道,涉及到产权,没有简单的公式语言可以套用,必须要对每一项具体的产权,或者具体的合约进行分析
在《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的系列文章里,周其仁教授做了很多精彩的观察和分析,但遗憾的是,他的结论似乎仍然落入了上面所提到的那个并不存在的教条陷阱中
同样使用产权分析的工具,我得出结论的结论与周教授有根本的不同,分歧显然不是从结论开始的,它一定是从分析中的某一个阶段开始发生的
此“使用权”不同于彼“使用权“中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承包制,它来自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造:“家庭承包责任制”
没有人不认为它是一项伟大的创造,只不过包括周教授在内的很多人认为,它“伟大”得还不够,所以应该被放弃了,放弃的理由是因为它对产权的界定还不足够
张五常教授认为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讨论土地承包制的产权界定程度,周教授就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的,所以,分析土地承包制规定的农民的土地产权是否完备,就从这三个方面讨论应该是不错的
流行的说法是,土地承包制成功地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在不准许私人合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环境里,通过一个承包合约,就界定了农户经营耕地的权利”[[2]]
在这里,语言和它所表达的内容之间出现了一点歧义正是这点歧义,至少使周其仁教授低估了土地承包制的“伟大”,所以他会问:“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
”在周其仁看来,在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他在其他地方还提到了没有“交易权”
这就是语言歧义的后果了,农民在土地承包制中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绝不仅仅是包含了“使用权”,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