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当年的耕地保有量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省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