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地补偿2
国家占地补偿3
公路占地补偿4
公路占地补偿5
占地补偿主要观点:按占地补偿款构成由权利人分别处理
占地补偿款包括土地所有权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收益、青苗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
所有权收益属于集体收益,土地经营权收益属于承包人、青苗费属于地上物所有人、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属于村民个人
村民自治的范围应限于集体收益,法院不应干涉村民自治
村委会侵犯村民用益物权等收益的应依法纠正
一、占地补偿款问题的提出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近郊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断以国家征用的形式被占用,同时国家对其所占土地给予相应补偿,从而产生了对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由于现实中占地补偿款往往不是按其补偿项目分别支付,而是统一支付给乡、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对占地偿款统一收益、统一分配,同时村集体在分配占地补偿款时不依据补偿款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程序不合法、标准不统一,导致侵犯村民权利的情况经常发生,关于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
这类问题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理论认识也不统一,导致法院受理、处理情况也不一样
中原区法院自2002年受理该类案件,最初将案由定为特殊侵权,后又更名为集体收益分配,并于2002年初制定了关于村民待遇问题的先例判决,确立了以户籍为标准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的基本原则
如果村委会没有以户籍为标准,就认定为侵权,以判决的形式判决村委会支付村民占地补偿款
在一定时期内,先例判决指导法院处理类似纠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后来引起了许多问题,如法院是否有权以判决个案干涉村民自治的问题、以及收益款的性质认识问题,尤其是以户籍确定村民资格做为分配集体收益的标准的问题,导致实际中单一的户籍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引起案件处理的困难和
同时村委会对干预村民自治抵触情绪也很大,村委会多次分配集体收益,多次不给某个人分配,导致法院判一次,村委会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