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地律师事务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说明会•一、对职业病定义进行扩容•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
把原来的范围扩大到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
•二、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三、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四、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一)安监部门•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