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地律师事务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说明会•一、对职业病定义进行扩容•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把原来的范围扩大到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二、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三、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四、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四、执法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具体职责分工:•(一)安监部门•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8、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二)卫生行政部门•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2、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条);•7、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三)劳动保障部门•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见第五十条);•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二)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三)明确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