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摘要: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某路桥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工程的土方拉运款项结算的有关问题签订合同,约定该工程全部完成后30天之内路桥公司向张某支付总进度款的95%,剩余5%在以后的90天内付清
该工程于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桥公司一直拖欠拉运土方工程款
张某为此于2001年2月9日曾向路桥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该中级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立案
2001年3月1日,该院书面通知张某30日付清诉讼费,但张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该院遂于2001年8月14日裁定对张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该院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2003年7月2日,张某又向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民事诉讼
立案后,路桥公司抗辩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案原告张某先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过,这已表明原告行使过权利,即使因没有交纳诉讼费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也应视为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张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路桥公司关于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路桥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这项诉讼请求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的,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路桥公司不服该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张某在一审法院(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准许其缓交期限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的行为,是其自动放弃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