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责任保险指导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安全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区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在全区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二、工作内容(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全区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1.地下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山采掘施工企业。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销售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零售企业。4.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5.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二)承保单位。为确保推行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我区承第1页共4页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负责。(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四)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其中,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以往年度事故发生率相结合的浮动机制。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2.参保单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参保单位被评为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五)承保公司职责1.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第2页共4页安全风险。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服务工作方案,报区安监局。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参保情况报区安监局。(六)防灾防损费用的提取。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要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奖励等费...